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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09第4屆板橋435國際藝術村駐村計畫!
台北縣板橋市「435 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要點
項目圖示 宗旨/Purpose
 

為推廣臺北縣板橋市成為國際都市,發展板橋與國際城市之間的文化藝術交流,板橋市公所特以「435國際藝術村」為基地,藉由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讓視覺、聽覺、音樂、影像、舞蹈表演等各種領域的藝術有機會能跨領域融合在一起,透過不同國籍的文化衝擊,為板橋注入豐富多元的文化色彩,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創新都市。

項目圖示 主辦機關/Sponsor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項目圖示 申請資格/Applicant’s Qualifications
 
國內: 具備本國籍,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
國外: 具備外國籍,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
  之下列藝術創作者:
(1) 視覺藝術: 繪畫、雕塑、電影、紀錄片、影像、設計及新媒體等。
(2) 表演藝術: 舞蹈、音樂、作曲、戲曲等。
(3) 其他。
項目圖示 駐村計畫/Residency Program
  駐村藝術家以板橋為創作觀察基地,運用己身專長之各種藝術形式,深入板橋各地,以藝術與板橋產生互動與對話,並於駐村創作成果中展現板橋之城市景觀、人文環境、社區生活等多元面向。
 
(一) 進駐時程: 2009年 8月 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 進駐名額: 6名(必要時備取2名)。
(三) 獎助項目:  
 

<國內>

 
 

1、

免費使用藝術村之住宿及工作室。
 

2、

生活費津貼每月新台幣10,000元(需在台灣開戶,爾後津貼款項將直接匯入該帳
    戶之中;而應繳納之稅金部分另依中華民國稅法處理)
 

<國外>

 
 

1、

來回機票乙份(請檢具票根單據為憑)。
 

2、

免費使用藝術村之住宿及工作室。
 

3、

生活費津貼每月新台幣10,000元(以支票支付;而應繳納之稅金部分另依中華
    民國稅法處理)
項目圖示 申請方式/How to Apply
  於本所文化資訊網網址 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435/ 「最新消息」或「國際藝術村」欄,下載駐村相關資訊與申請表。如有疑問,請以 E-mail聯繫:bcoaw@banciao.gov.tw (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項目圖示 申請資料(本地申請人以中文書寫即可,外籍人士則請統一使用英文)/Application Packet
 
(一) 申請表及檢附個人簡歷(A4尺寸,並附含資料電子檔光碟片)。
(二) 個人作品。
視覺藝術: 近二年作品至少5件。影音作品播放時間至少為10分鐘。所有作品請以PC相容
    檔案格式儲存於光碟片中,並於其外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尺寸及創作年代。
表演藝術: 近二年作品的之光碟片(與PC相容撥放檔案格式),播放時間至少10分鐘。
    並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創作年代及附上作品說明資料。
項目圖示 申請及截止日期/Application Period and deadline
  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 (郵戳為憑)。
項目圖示 送件方式/How to submit an application
 
所有送件資料以掛號郵遞送達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文化課,註明「申請435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
送件地址: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435號 板橋435藝文特區。
<備 註> 1. 倘若缺件或與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甄選。
  2. 未經錄取者,若欲取回申請物件,請於徵選文件上註明並附回郵信封,若未註明
    者,將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
項目圖示 遴選方式/Method of Selection
 
本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村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選項平均分配之規定。遴選方式如下:
(一) 採「公開遴選」的方式。本所將邀集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等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
  會,依實際遴選項目進行遴選工作,選出正取及備取人選。
(二) 遴選結果,將公佈在本所網站及個別書面通知。
項目圖示 駐村藝術家之義務與責任/Obligations and Duties of a Resident Artist
 
(一) 正取藝術家須與本所簽訂協議書,並於協議書規定時間之期限內完成駐村計畫;若因故無法
  成行,除非書面提出延期進駐之申請並獲得本所同意,應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
  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 藝術家有義務駐村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需事先徵得本所的同意。
(三) 為鼓勵藝術家於駐村期間內多至板橋各區遊覽,並以板橋為創作題材,本所將視實際情況酌
  於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訂定之。
(四) 藝術家駐村期間之創作及展覽計畫,須在申請時提出詳細說明。
(五) 藝術家進駐後,需配合本所安排至本市各學校進行發表,藝術家可表達個人創作理念及作
  品。
(六) 藝術家創作進駐期間本所將盡量降低民眾干擾創作者創作,但駐村期間需開放工作室至少
  2日予民眾參觀訪問,工作室開放日暫定於2009年10月上旬。
(七) 藝術家離村前有義務辦理成果展,駐村5個月應舉辦至少為期3週之展覽。展期暫定於2009年
  12月5日至12月27日,實際展期配合全村整體規劃而定,本所保留縮短展出天數之權利。
(八) 駐村期滿後,藝術家須於離開駐村前,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繳交駐村紀錄(文字敘述,並附
  照片、圖片及相關駐村資料)。
(九) 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藝術家擁有,惟本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
  權。此外,優秀作品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本所可與藝術家協商價購之。
(十) 駐村期間,藝術家不得逕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駐村期限屆滿或提前遷離者,應即遷
  離且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本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
  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概由藝術家負責。
(十一) 藝術家如違反本計畫規定或一切中華民國之法令,經查證屬實者,立即停止其權益,並賠償
  本所已支付之一切費用。
項目圖示 洽詢電話/TEL:(02)29601601 / 886-2-2960-1601 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項目圖示 相關表單下載/Download Application Form (詳細說明)
 
(1) 2009 第四屆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要點及申請表(中文版)
(2) 2009 Fourth Session - Resident Artists Program for "435 International Artists Village"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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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 2010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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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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